湖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2-12-10浏览次数:2701

湖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若干规定

湖师发(200418

 为规范我院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改变过去竣工结算审计方式,实施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跟踪审计,根据《审计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内容

1.审查招投标程序及招投标文件编制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投标施工单位承诺的工程质量、工期规定、取费等级、拨款方式、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可信、合理、合规;

2.合同的审核与管理;

3.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审核和管理;

4.材料价格的审定与管理;

5.大型设备的询价与认购;

6.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管理;

7.工程变更及费用的审核与管理;

8.索赔费用的审核与管理;

9.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的审核与管理。

二、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资料要求

1.工程前期资料送审计处备案

1)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2)经批准的设计规划和设计概算;

3)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预算书、施工设计图、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答疑记录;

4)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2.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以下材料送审计处备案

1)编制的工程项目组织管理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计划及施工进度计划;

2)制定的建设项目全面管理内控制度(内含招投标组织管理、施工组织管理、施工质量与工期控制管理、设备与材料管理、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等);

3)工程质量、工期及工程造价、预算调整、变更洽商和材料价格的初步审核与验收意见。

3.各相关部门对提供的审计资料和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4.通知跟踪审计相关人员参加有关验收及会议,并将验收的结果及会议的决议,送审计处备案。

三、  建设工程各阶段审计工作程序及操作要求

1.审查招投标程序及招投标文件编制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投标施工单位承诺的工程质量、工期规定、取费等级、拨付款方式、保修和实施、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完全可信、合理合规。

2.提供的审计资料:(1)招标文件(2)评标办法(3)开标后提供标底文件(4)开标后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商务标、施工组织设计书、中标通知书(5)招标代理合同。

3.审计人员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谈判全过程。

(二)施工阶段

1.合同的审核与管理

1)需提供的审计资料:合同原稿、合同价组成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2)审计处对校方委托咨询的工程合同签发审批后,“合同咨询意见书”报有关部门备案,合同经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3)规划建设处在合同协议签订前4天,通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含大型设备和大材料的采购合同),正式合同经学院和施工方签章生效后送审计处备案。

2.隐蔽工程及验收审核与管理

1)需提供的审计资料:验收的部位及内容;

2)施工单位和规划建设处在通知工程监理部门实施隐蔽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跟踪审计人员,审计部门派人参与验收。未经审计验收的工程不得封闭,自行封闭的工程不予审计,不予结算。

3.材料价格审定与管理

1)需提供的审计资料:材料品种、规格、质地、生产厂家、供应单位报价及拟采用的单价;

2)规划建设处、监理、施工单位对材料的用途、质量、价格与设计图要求进行初步确认审核,并填写“材料价格签证单”,经三方签字后送审计处进行审计,实施公开招标的材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全过程并予以审计。

4.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管理

1)需提供的审计资料: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签章的预算书、投标书、工程量计算式、材料价格审定的依据、图纸及变更单、隐蔽及签证记录、其它相关资料;

2)规划建设处组织施工单位单位编制“工程进度表”,组织有关单位初步审校验收,签署意见,填写“工程进度验收单”,并提前7天通知审计处;

3)审计处组织社会中介公司对“工程进度表”进行审计,并在接受资料7日内,将意见反馈规划建设处;

4)财务处根据审计处审核意见及院领导意见支付进度款。

5.工程变更及费用的审核与管理

1)需提供的审计资料:变更的事由、提出变更的单位、变更费用的预算书、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式、相关的图纸及隐蔽、签证记录;

2)规划建设处对工程量变更的部分提出“调整预算和设计变更洽商单”,并负责与施工、设计单位洽商、签署意见或补充合同(协议),监理需签署审核意见;规划建设处在变更事件发生后7日内,提交“调整、变更报告书”并通知审计处。

3)重大变更报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商处。

4)审计处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告知规划建设处。

6.索赔费用的审定与管理

1)需提供的审计资料:索赔报告、索赔依据、索赔费用、索赔组成的详细计算式;

2)规划建设处于索赔事件发生后15天内提交“索赔处理报告书”及索赔费用的组成,通知审计处审计,逾期索赔不予认可;

3)审计处及时将审计结论送达规划建设和

(三)竣工结算

1.需提供的审计资料:施工及竣工图纸各一套,工程竣工资料一套,工程竣工结算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并由规划建设处签署意见),工程竣工结算的计算式,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施工合同及相关的材料等合同。

2.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施工内容、实际工程量、工程结算总造价签署意见,组织有关单位与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形成由验收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初验结束后,规划建设处及时通知审计处组织审计。

3.审计处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立即组织竣工结算审计,除大型项目中,两个月内(协调时间除外)出具经院领导签批的“工程审计意见书”,分别送交财务处和规划建设处。

4.财务处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审计报告”后支付工程结算款。

(四)建设项目审计的要求

所有需要审计的项目应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送审计处,审计处审计后签发“工程审计意见书”“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报告”,经院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往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如下:

1.提供有规划建设处签署意见的工程审计相关资料,送审计处,由其转交各受托的社会审计公司进行审计。

2社会审计公司收到资料后立即审计,规划建设处和相关施工单位给予配合,工程审计结果甲方、乙方、审计方达成共识并会签。

3.重大问题提交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4.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负责人对形成的会议纪要会签并备案。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旅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