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财务 审计监督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6-11-28浏览次数:3346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北师院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北师范大学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审计是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加强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

 1.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部门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是否对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校内经济实体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

 3.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4.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预算管理方面: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预算调整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措施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4.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执行结果如何,与计划差异较大的,应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三)财务收入方面:

 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财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3.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下属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完成上缴任务;

 4.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票据领发、回收制度,是否存在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三)财务支出方面: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问题;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转移资金、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问题;

 3.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4.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湖北省六项禁令的行为、《湖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师范大学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等,三公经费使用是否规范;

 5.有无使用假发票、虚列冒领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资产管理方面:

  1.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多头开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等问题;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审核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借款用途改变或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4.对实物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5.资产出租、出借或转让管理是否规范;

 6.资产处置是否规范。

 (五)负债方面:

 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应缴款项等,是否按规定分类管理,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支、套取现金等问题;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

第五条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以书面的形式及时报送校领导、纪委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和财务部门;涉及具体问题的通报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第六条责任追究:

 审计报告经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讨论协商后,根据违规情况的情节轻重形成相应处理意见;

 1.审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其列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单位;

 2.纪委监察部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组织、人事部门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4.财务部门对违规资金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湖北师范大学关于落实审计意见的暂行规定》要求落实整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