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工程建设造价控制暂行规定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6-11-28浏览次数:3303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非正常增加造价,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工程项目立项前,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将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应当配备的设备设施等要求书面申报给项目规划建设部门。项目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人组织建设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查使用单位的需求,确定合理的使用功能和项目建设规模,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论证报告,办理立项手续。并按立项批准的标准、规模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突破立项规模。

第二条 严格项目设计管理。工程项目立项后应严格按照学校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项目规划建设负责人组织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平面布局使用功能进行会审,确保设计完善,减少设计变更,避免增加工程造价。在设计合同签订时严格合同审核程序,明确约定没有达到建设方要求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的条款。

第三条严格项目招标管理。工程招标,原则使用清单报价,一般不得使用结算后让点、据实结算和包干价等方式报价。若用定额据实结算或总价包干的招标工程,需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据实结算或总价包干的工程。总价包干的招标工程必须经过审计后才能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组织施工,记载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控制设计变更。

第五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需增加工程造价的应严格审批程序,属“三重一大”范畴的,必须走“三重一大”的流程。设计变更程序或流程不到位的工程不预结算。

第六条 加强隐蔽工程的管理。隐蔽工程的施工应有管理方、施工方、监理方和跟踪审计方的代表签署的详实施工记录,缺少任何一方,工程不得施工。单次工作量超过五万元的工程需用影像资料记录全过程。隐蔽工程记录不全或缺少四方代表签字或提供资料不全的不预结算。

第七条严格控制工程材料价格。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和学校物资采购规定。对于定额或者信息价中没有的主材价格,应由使用单位规定品牌,在安装使用前经由学校相关部门、跟踪审计单位和施工方共同询价商榷价格,施工单位在结算资料中应提供相应品牌的出场报告、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工程结算审计以施工合同、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核。结算金额超过中标价的15%,或总造价突破立项批复文件规模10%的,超出部分需另行报学校审批立项,否则整个工程不予结算。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