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6-11-28浏览次数:3428


 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部分,为了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公共资金安全,规范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审计范围

 学校及校属单位无论利用何种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含装饰、改造及其它工程)均应进行审计。

第二条 审计内容

 1.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年度计划,资金是否落实,资料是否齐全。

 2.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等问题。

 3.工程招标或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4.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费用是否合理。

 5.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工程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

 6.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价格是否合理。

 7.竣工决算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工程变更手续是否齐全,计量单位有无差错,工程项目有无遗漏或重复计算,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资质是否属实,计取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第三条审计资料

 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2.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承包协议书、招标书,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全套施工图、竣工图,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委托单、签证单。

 4.经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结算资料,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同、发票、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质量合格证、检验证。

 5.经现场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组织方案及竣工验收资料。

 6.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量计算底稿。

 7.工程结算审计时,应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确认单》和正式供货合同一并送审。

 8.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审计程序 

 1.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立项。由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变更内容或变更工作量超过立项时的15%,超过部分需重新报批立项;变更资金总量达到“三重一大”范畴,需走“三重一大”审批程序。

 2.所有项目均由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报送审计业务。

 3.预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擅自签定经费包干施工合同。

 4.初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由相关人员签署《工程项目审计会签表》。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及其有关资料返还给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

第五条审计时间

 1.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的三个月(大型工程六个月)内将审计资料送审计处实施审计,不得无故拖延。

 2.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及时组织、安排审计,一般应在两个月(大型工程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含审计协调时间)。

 3.审计终结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15天内签署《工程项目审计会签表》。无故不签章,又不返回审计意见的,审计处可视为无异议并签发审计报告。

第六条审计规范

 1.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湖北省或黄石市工程定额站的解释意见为准。

 2.对设计变更签证的争议,以设计人员和建设方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3.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核算为准。 

 4.对其它问题的争议,由建设方、施工方、审计方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第七条结算与付款

 1.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特别是工程项目竣工后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60%。

 2.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付款与结算手续。

第八条审计费用

 1.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测试检验费和调查取证费,在工程成本中列支。

 2.工程审增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工程审计所需费用按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工程成本。

 4.为加强审计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审减的经费中提取5%用于审计业务支出和奖励。

第九条审计费用支付

当审减率在8%(含8%)以内,审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当审减率超过8%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处签发《工程项目审计会签表》时,应注明该项目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用的金额数。

第十条审计规定

 1.化整为零

 为加强工程成本核算的管理,应按工程进行决算,不得随意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采取拆整为零方式回避审计。

 2.重复送审 

 重复送审的,按重复部分送审额的2-5倍扣罚其工程结算款。经查实为故意重复送审的施工单位,今后不得承接学校任何工程;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重复送审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3.不实签证 

 所有签证单要统一编号、书写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弄虚作假。对于发现的不实签证,分别扣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所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部分的5-10倍工程款或监理费,追究签证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4.送审资料 

 (1)因送审资料不全或对审计单位阻挠、妨碍审计时,审计处可以不受理该审计事项。

 (2)由于送审资料或票据等虚假而在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包括工时费及差旅费等)概由送审单位承担。

 (3)报送的审计资料,一定要真实、齐全,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凡事后补送的签证资料,审计处可视为无效签证。

 5.学校供材料 

 学校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直接列入工程成本,不得另计材料价差及其它费用,工程竣工后随工程结算一并报送审计。

 6.材料差价 

 项目建设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在实施审计时均按以下标准严格控制材料差价:

 主材(含钢材、水泥、木材、砖、瓦、沙、石等):控制在信息价以内并按实结算。

 辅材及其它材料:一般不调价差,特殊情况应控制在信息价的90%以内并按实结算。

 水电材料、装饰材料、仪器设备、树木花卉及特殊材料:按市场询价或招标定价结算。

 各类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及方法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7.分包工程 

 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充分考虑其综合施工能力,尽量减少工程分包现象。确需分包的项目,应在签订主体施工合同时予以明确,其施工配合费不计入工程造价且由分包单位承担。

 8.不予项目受理:

 (1)未办理工程立项,无经费来源计划的项目。

 (2)未列入工程概(预)算的前期项目。

 (3)未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且经费来源未落实和擅自增加子项的项目。

 (4)工程结算送审额超过了预算经费15%的。

第十一条因本规定对校外施工单位在法律上不具备约束力,在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均应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应遵守“湖北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