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办法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6-11-28浏览次数:34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规范全过程审计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造价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全过程审计的目的是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根据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其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环节进行审计。

第二章  全过程审计方式

第五条全过程审计主要是由学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由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六条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主要分为五个阶段,即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和项目财务决算阶段。审计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全过程审计介入的阶段和方式:

(一)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人员参与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从设计阶段全面介入实施审计;重大工程项目要求审计人员在施工阶段全天跟踪,参与施工过程造价控制。

(二)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提请审计处对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三)审计人员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土方工程、隐蔽工程及关键环节的施工阶段进行过程跟踪,对变更签证做好文字、影像记录。

第三章  相关单位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审计处的职责:

(一)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查、委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参与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监督与鉴证。

 (三)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四)审核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审核和确认其提供的咨询意见。

 (五)组织召开全过程审计工作例会,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全过程审计记录,审核《全过程审计报告》,督促其出具《工程结算咨询报告书》。

 (六)对《工程结算咨询报告书》进行审查和确认,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第八条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的职责:负责招标选择工程造价咨

 询机构。

第九条对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

 (一)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有关的时间安排。

 (三)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处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

 (四)协调、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五)协助审计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时解决或处理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对于全过程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审计处反馈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成立工程审计项目组,并在学校审计处指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三)制订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工作制度、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实施方法等内容。

(四)对工程设计概算、工程预算、投标报价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

 (五)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六)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参与工程验收并做必要的记录。

 (七)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八)对是否需要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变更提出建议,审核变更预算,确认变更费用。

 (九)对施工方提出的索赔费用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效、合理。

 (十)将了解的全过程审计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经整理、装订后交审计处归档。

 (十一)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全过程审计报告》及《工程结算咨询报告书》。

第十一条对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要求:

 组成财务审计项目组,从工程和财务两方面对竣工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审查,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书》。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前期阶段包括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和招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1.参与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是否客观、真实。

 2.审查投资估算费用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合理性,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二)设计阶段

 1.审查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

 2.通过对建筑经济指标的分析,提供优化设计方面的咨询意

 见。

 3.审计设计概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审查施工招标文件。

 2.参与招标答疑、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等招标过程,实施审

 计监督。

 3.审核工程量清单和项目控制价。

第十三条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施工合同、协议等合约性文件,包括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二)对土方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验证。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五)索赔费用的审计。

 (六)参加监理例会、工程联席会和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价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工程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和实施程序的合规性。

 (二)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方法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三)审核施工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复核工程结算工程量及价款。

 (四)审查建设资金的收支及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

 (五)检查交付使用的资产明细及使用情况。

 (六)对于工程各项投资支出的分析比较。

第五章  全过程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依据及时提供给审计处。

 (二)工程审计项目组就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拟定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在发布前15个工作日提交审计处,工程审计项目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咨询意见。

 (二)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向审计处提供项目设计概算资料,工程审计项目组就其合理性和经济性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发布前10个工作日提交审计处,工程审计项目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咨询意见。

 (二)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安排,分时段向审计处提供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价。工程审计项目组审核工程量清单及项目预算价的正确性。

第十九条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将拟定的施工合同送审计处审核。

 2.工程审计项目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签订正式合同。

(二)土方工程、隐蔽工程审计

 1.对土方、基坑基础所用钢材、水泥以及埋入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进行计量,并做好相关跟踪记录。

 2.对工程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鉴证。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工程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等资料。

 2.工程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工程审计项目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工程变更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及时通知工程审计项目组现场监督。

 2.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向工程审计项目组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经部门领导签字的变更费用预算书。

 3.工程审计项目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单,作为结算依据。

 (五)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送审计处审核。

 2.工程审计项目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工程审计项目组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报告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财务审计项目组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二)财务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草拟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三)财务审计项目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与审计处沟通。

 (四)财务审计项目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费用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计取,按规定由学校支付的审计费用,从建设工程项目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