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关于落实审计意见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6-11-28浏览次数:3301

第一条  为推进审计结果的利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依法治校、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规范校内各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第17号令)、《湖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湖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意见,是指学校审计处实施审计后,或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意见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等(以下简称“审计意见”)。

第三条  审计意见自送达签收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整改落实,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回复审计处,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有关支撑证明材料书面报送审计处。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有困难的,须在书面回复中说明原因。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意见有异议,可书面提出复审申请,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在申请复审期间,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可暂缓执行原审计意见。

第五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对落实审计意见进行监督。

第六条  校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意见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意见需单位落实的,由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负责落实,现任主要领导对落实审计意见负有领导责任,单位原任领导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审计处对各单位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审计事项出具后续审计报告。不定期将检查结果呈报校领导,同时送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九条  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检查结果分为好、一般和较差三个等次。

 审计意见落实检查结果为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意见落实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门;

(二)审计检查中审计意见落实率在80%以上;

 (三)后续审计中未发现相同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意见落实检查结果为较差:

 (一)未按规定时间落实或经督促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的;

(二)审计检查中审计意见落实率不足50%的。

介于前二者之间,审计检查中审计意见落实率在50%以上为一般。

第十条  学校将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范畴。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若因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负责落实审计意见的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作为纪委监察处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部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在审计意见落实过程中,若需要学校有关单位的协助,审计部门在取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落实审计意见通知书》,有关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通知内容做好协助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